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用D/A记名提单编织的圈套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抬头人(即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因此记名提单不能流通。
2、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运输;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提单上声明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所以,不成立。
3、其中,年货物周转总量根据历史数据或销售预测得来(年货运周转量=历史数据X波动系数);运费、订单处理费用及单件商品的储存成本的确定方法:a同种商品由往年的历史数据得来b在确定的线路上,运费、订单处理费和某点单件储存费可通过预算得来。
4、本案例中就是典型的货代提单欺诈,日本B公司和日本D船务相互勾结,由日本D船务签发HOUSE提单,日本D船务作为契约承运人委托国内货运代理人中国C公司和实际承运人中国E船务公司订舱运输,由中国E公司向中国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
5、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急)
[案例分析] 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运输;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提单上声明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
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
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认识上的诸多分歧,尤其是在货运代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货主通常难以自行完成,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业应运而生,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
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受B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办理了一批出口货物自北京至伦敦的国际航空运输手续。运输完成后,B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A公司支付各项运杂费15000元。A公司多次催索未果,遂扣留了B公司的核销单证。
2015年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3)
1、同年8月29日,“苏林立18”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当时船舶并无不适航的情况。
2、[案例分析] 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运输;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提单上声明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
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货运代理合同被视为有偿委托合同的一种 货运代理人承担以下义务:事务处理义务,除依约处理事务外,还包括依指示处理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自己处理义务;报告义务;利益交付义务。
4、原告南通钰乐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钰乐)与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凯阳货运)、美国先锋国际公司、香港金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5、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货主通常难以自行完成,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业应运而生,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
6、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受B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办理了一批出口货物自北京至伦敦的国际航空运输手续。运输完成后,B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A公司支付各项运杂费15000元。A公司多次催索未果,遂扣留了B公司的核销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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